连云港出口加工区
连云港出口加工区是2003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7月通过国家正式验收,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实行“境内关外”的监管模式。规划用地面积3平方公里,其中一期面积0.7平方公里,已建成投入使用。区内基础设施完善,区位条件优越,同时配有现代化的标准厂房,交通十分便利。
于2003年3月
10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2.97平方公里,以东陇海铁路和连霍高速公路为界,分为一期、二期两部分:一期占地面积0.71平方公里,2003年7月通过验收;二期占地面积1.98平方公里,2009年12月通过验收。连云港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已建成"九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各项监管设施,建设有18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28栋。区内海关、检验检疫、报关等办事机构健全。
(1)依托本市、周边及中西部产业基础,积极吸引与我市主导产业相配套的新型材料、绿色能源、精密机械、消费电子等方面的"大进、大出、大配套" 型骨干龙头保税加工项目进区发展。
(2)发挥连云港市
物流节点的优势,着力吸引国内外知名物流公司、货代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入区经营,加快建设服务区域物流、国内物流、国际物流的保税物流集散中心。
开辟了至欧洲、美洲、中东、东北亚、东南亚等近远洋航线和内贸航线60余条,月航班300多次。
连云港是中国规划建设的45个公路主枢纽之一,是中国*长的三条高速公路——长深高速(G25,长春至深圳)、沈海高速(G15沈阳至海口)和连霍高速(G30,连云港至霍尔果斯)的*一交点。
(1)税收
免税。在加工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生产所需机器、设备、模具、维修用零配件,基建物资、自用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退税。在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货物销售到加工区内可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退税的优惠,从区外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出口办理退税。加工区内企业加工生产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保税。加工区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材料全额保税。
(2)外汇管理
出口加工区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的外汇账户,不区分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3)配额许可证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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